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销售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销售折让则是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
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商品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按照标明商品零售价格开出发票,然后在此基础上给流通领域中批发、零售环节一定的折扣。根据商业习惯,商业折扣都是从价目单价格中直接扣算,购买者所应付的和销售方所应收的货款,均以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售价来计算,即销售方的销售收入是按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来计算反映的,因此,商业折扣不存在调整营业收入问题。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信用期)早日偿付货款,往往规定一个短于信用期限的折扣期限,如果购货方在折扣期限内付款,就能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对销货方而言,销售折扣就是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不表示提供物品或劳务所需的耗费。如果客户获得这种折扣,则其净值才代表该项销售物品和劳务的真实价格。所以,销售折扣应作为收入的折扣项目而不是为获得收入的资产耗用。现金折扣的核算有两种方法:一是全价法,即营业收入按全价反映,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则冲减营业收入;二是净额法,即营业收入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反映。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前一种方法。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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