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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 来源:高顿网校
  • 发布时间:2023-03-15 17:07:09
  • 作者:kjj

滴水可穿石,梅花香自苦寒来。大家要想成功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就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下面就跟高顿小编一起打卡今日中级会计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吧。

经济法

一、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形?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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